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7年1月,被告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望海公司”)开发的乳山富豪城项目公开向社会招标。2007年4月5日,原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扬公司”)中标该工程。2007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4月20日合同)。同日,双方就该合同向乳山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办理备案登记。合同规定,暂定26429156元,采用可调价格确定合同价款,其中人工费不低于每日30元,结算依据2003年山东省建筑安装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按实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按工程进度拨付。
2007年4月25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4月25日合同),合同规定,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按96年山东省综合定额,威海市估价表及省市有关结算规定,按丙级取费,工程类别依据9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确定,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及现场签证按实结算,人工单价为土建安装每工日23元、装饰每工日25元;原告每月20日提供已完工程量报告,被告次月10日按审定工程量的73%支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以房屋抵顶,抵顶房屋中的70%原告可以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出售或转让,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剩余30%的房屋在工程结算后原告可出售或转让;因原告飞扬公司的原因,工期每拖延一天承担工程总造价0.3‰的违约金,导致延误验收的,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