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集团(黑龙江农垦)金粮经贸有限公司与 前郭县敖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合同纠纷案
2013年11月14日,九三集团(黑龙江农垦)金粮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三金粮公司)与前郭县敖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敖丰公司)签订《玉米收购合同》一份,约定敖丰公司(乙方)向九三金粮公司(甲方)销售玉米2000吨,每吨2200元,总额440万元,玉米到达甲方指定的库点,由甲方验收后结算90%货款,其余10%货款作为数量、质量保证金在玉米销售出库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合同还约定玉米存于乙方粮库内,由乙方出具货权确认书即视为交付于甲方,甲方派人员看管,双方即完成交易;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玉米出库完毕。当日敖丰公司向九三金粮公司出具了货权确认书,九三金粮公司委派工作人员蔡恒监管。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月26日九三金粮公司即向敖丰公司分六次汇款合计378.8万元。2013年12月11日敖丰公司向九三金粮公司开具了44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