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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抓捕坠亡,这个锅谁背?(一)

发布日期:2018-12-11

作者:安勇




安按:作为一名从警多年的前侦查员,自然深谙警方与违法嫌疑人之间争斗和较量之复杂。侦查办案过程,可谓荆棘丛生,面对各色的嫌疑人员,智慧和谋略是不能缺少的。以最简单的赌博团伙为例,前期线索接报,随后外围侦查、环境调查,抓捕方案制定,直至最终的抓捕环节,每一步都必须做到细致谨慎,稍有闪失,便前功尽弃。抓捕环节是否顺利,涉案人员能否悉数到案,事关到能否将违法犯罪分子“一网打尽”,关系到案子是否办得利落、漂亮。能否在抓捕环节做到不出事,安全完成执法工作,是警方恪守的底线。多年的办案实践,笔者深有体会:每一次执法办案,安全问题始终是头等大事。安全方面出差错,办案机关会深陷漩涡,遭舆论讨伐,单位领导可能乌纱帽不保,案件参与人员可能面临责任追究。鉴于此,从民事法律角度分析该警方是否担责的问题,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数年前,尚在体制内,工作关系时常参与抓捕行动,遂萌生了这种想法:为何涉赌类违法人员的抓捕,公安机关慎之又慎,从上至下呈战战兢兢状,很是不解。按理说,办案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实施抓捕,嫌疑人出于逃避处罚之目而逃跑,造成失足坠亡或摔伤死亡,“受害人”应算咎由自取。在中国大陆境内,赌博一直未合法化,一旦参与赌博,便处于违法状态,执法对象应对警方执法活动的标准姿势是配合执法,而非逃避执法,逃避执法本身就具有可谴责性,这是其一;其二,逃跑行为及摔伤致死或坠亡,均建立在受害人自由意志、自主行为基础上,属于个人的选择,系个人行为,理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基于逃脱惩罚的动机,慌不择路,导致生命终结,值得惋惜,但让执法机关背锅,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自三年前离开警队,前述问题早已荡除脑海,数日前的一场争论,重新将思绪拉了回去。建党节后第三天,回家途中遇到一温州商人,路途遥远,闲聊打发时间,对方提及发生在其家乡的一件事:事发地为浙江省温州市某县,某赌博团伙为躲避打击,将场所设置在某山上,并派人观察、望风等,后公安机关上山抓赌过程中,大家鸟兽状四处逃窜,一参赌人逃跑中摔伤致死。

就此,我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对方观点及理由:赌博虽是违法行为,但罪不至死,没有公安机关的抓捕行为,参赌人员就不会逃跑,也就不会有后来的摔死之结果。所以,对于摔死的参赌人员,公安机关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理由在于: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权,对辖区治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除非本身执法存在违法,否则,其执法权应当被尊重、被支持、被配合,执法对象应当配合执法而不是夺路而逃;以我们常人的思维角度,通常会认为,公安机关的抓捕行为和参赌人员摔伤致死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涉赌人员是不可能逃跑,进而不可能摔伤致死,看起来似乎蛮有道理,但这不是法律上的结果关系,否则,随便一个不知法为何物的老百姓都可以断案了。亦即,参赌人员的摔死和公安机关抓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安机关不用承担责任,从现实来说,可能公安机关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当也仅限于道义上的责任,而非法律上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就此类案件,关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话题,还应当作进一步补充,释明何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将有助于将来遇到同类问题时,更准确地正确理解并作出准确判断。

众所周知,法律意见是一个专业、严肃的话题,即便科班出身者,唯有认真细致研究案情,吃透相关法律条文,才能审慎地提出法律意见,且难保证会得到审判机关支持,毕竟,因个人所处立场各异,理解角度不同,结论难以达成一致。就侵权行为而言,除了几种特殊情形实现无过错、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其余侵权行为均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公安机关抓捕违法人员过程中涉案人员坠亡或摔伤致死,适用过错规则原则,只有受害方提供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过错,且死亡之损害结果和公安机关的抓捕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方诉讼请求才会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接下来,需要解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个难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等同于日常生活所说因果关系,其界定标准更严苛,我国法律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只须具备某一事实,即可导致与损害事实相似之结果。先前事实即原因,后续损害即结果,该原因产生和存在,依据社会共同经验,大多数人常识,判断将产生同样的损害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某一原因在特定情形造成了损害结果,不足以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唯有在一般状态下,依照人们的共同生活经验,普遍认为会发生类似结果,方能认定具有因果关系。公安机关实施抓捕,参赌人员坠亡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承担责任,作如下分析:

第一,公安机关实施抓捕,属履行职权,不具有违法性。

第二,若民警现场处置合法,并无不当之处,其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无须承担责任。

第三,民警现场处置是否符合操作规程,事关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比例。若民警现场处置不当,违反法律法规,则法院将根据具体过错程度,判决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若现场民警处置程序并无不当,则公安机关抓捕行为和参赌违法人员之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结果关系,公安机关无须承担责任。依据人们通常常识、经验,公安机关抓捕行为一般而言不会导致违法人员逃跑过程中跳窗坠亡,或是摔伤致死的结果,最坏结果也仅是十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处罚,的确“罪不至死“。抓捕导致部分违法人员的死亡事实,属特定情形造成的结果,其间“受害人“自身故意行为、至少说重大过失行为介入,是导致死亡结果出现的根源。除理论分析外,尚有实践相佐证:直观、浅显的例子是,涉赌类案件逃避抓捕者仅为其中一小部分;而逃避处罚情形里,罔顾个人安危,钻窗跳楼坠亡者及其罕见,属异于常人的非正常选择,其行为、损害结果和警方抓捕行动,远达不到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依经验和常识,涉赌人员遇到警方执法,应配合而非逃避行政执法,应认识到逃跑可能带来的潜在危险,在没有外在力量胁迫、强制情况下,涉赌人员自行逃跑致使摔伤死亡、坠亡,系个人行为导致,应自行担责,不能归咎于执法机关,避免给违法犯罪分子传达错误的信息,使其错误认为逃避执法可获得补偿,使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时候陷入两难境地。


诚然,出于对生命的敬重和惋惜,办案机关在制定抓捕策略时,理应将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在冰冷的执法办案过程中播撒人性与温情,兼顾法律结果和社会效果,可采取以下下措施:对于高层建,筑事先安排人员摸清楚窗户、出口数量、位置;到达现场后,及时安排人员控制窗口、出口;楼外安排人员,对欲跳窗逃跑违法人员予以语言上的威慑,促使其放弃;

逃避抓捕坠亡是警方责任还是咎由自取?两种观点,自有其道理。以下判决(目前此类案件中唯一生效判决),诸君可一看,或许能有所启示,也不枉笔者费时费力一番苦心。执法机关不“背锅“后,想必大家都有“赌博不致死”的疑问,这个锅到底该谁背,可否可以主张赌局组织人员“背锅“,下期将予以分析解答。

附:案例

判决要旨:张某的死亡与3名被告开设赌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名被告不存在因过错而导致张某的死亡,遂驳回原告的诉求。本案中,张某的死亡系受害人故意造成,与三名被告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名被告不存在因过错而导致张某的死亡,遂驳回原告的诉求。



梁伟、张某甲等与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大成茗楼茶座、朱小余等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一、当事人信息

原  告: 梁伟(系张守飞妻子) 张某甲 张某乙 张道成(系张守飞父亲) 石道芳(系张守飞母亲) 

被  告: 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大成茗楼茶座 朱小余 张家港市公安局 江苏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代理律师: 陈力 [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顾政 [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 陶宛诗 [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 


二、原告诉求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张守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原告精神抚慰金、原告张某甲和张某乙的抚养费、原告张道成和石道芳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计人民币1653560元;判令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梁伟、张某甲、张某乙、张道成、石道芳共同诉称,2015年5月28日下午3时左右,原告梁伟在家休息,突然来了两位民警,问原告是不是梁伟,原告梁伟答应后问有什么事,民警说:“你跟我们到派出所去一下”。原告梁伟便跟随民警来到张家港市城中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先查询原告家庭背景,得知无高层后台后才告知原告梁伟:“张守飞参与赌博出事情了”。随后张守飞的哥哥张守中也赶到城中派出所,在原告梁伟和张守中的再三追问下,派出所告知原告及其亲属,张守飞已经于2015年5月27日晚11时参与赌博被查时坠楼死亡,尸体在殡仪馆。嗣后,原告及其他多位亲属被公安局一起安排到殡仪馆辨认尸体时,均发现张守飞颈部、腿部以及肋部有多处伤痕和血斑。原告等对张守飞坠楼死亡提出异议并请求被告公安局立案调查遭到拒绝,向有关部门复议、投诉、信访均无理想结果。直至目前张守飞真正的死亡原因仍不清楚。

综上所述,(一)略;(二)被告公安局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疏于防范、处置不力且目前对执法过程的合法性不能作出合法说明,对原告方存在于“关于张守飞非正常死亡的调查结论”的诸多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故意删除视频资料,隐瞒客观事实,应当认定具有执法过错;(三)略。


四、被告辩称 

(一)被告大成茶座辩称:

(二)被告朱小余辩称:

(三)被告公安局辩称:

1、公安机关依法律授权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属依法履职行为。

2015年5月27日晚10时许,张家港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会同治安大队前往杨舍镇大成广场11楼大成茶楼006包厢依法查处赌博案件。至现场后,民警在该包厢内当场查获十余名涉赌人员,并在该包厢卫生间内发现涉赌人员蒋莉钧身体吊在卫生间窗外。民警遂将处于危险中的蒋莉钧救回卫生间内,后蒋莉钧反映之前发现有人从卫生间窗口掉下。民警立即在大成广场附近进行搜索,在该广场附楼六楼平台处发现两名浑身血迹的男子,民警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消防大队救援力量前往现场急救,后确认该两名男子均已死亡,具体身份为张守飞、陶方权。我局立即依法把人员伤亡情况向市检察院进行报告,并组织专门人员对“5.27”赌博案件以及张守飞等人非正常死亡情况进行调查。经查,2015年5月24日至5月27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朱小余、邵卫平、徐伟、李炳良等人在杨舍镇唐宫茶楼、巴厘岛茶餐厅、大成茶楼等处开设赌场,组织张守飞(已死亡)、陶方权(已死亡)、蒋莉钧等十余人,采用麻将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2015年5月27日晚,参赌人员张守飞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自己从张家港市杨舍镇大成广场11楼大成茶楼006包厢内卫生间爬出,至窗外后从高处坠楼死亡。现朱小余等人均已因开设赌场罪被法院依法判刑,参赌人员蒋莉钧等十余人也均被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因此我局具有管理本辖区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对涉赌活动进行查处是依法行使职权,符合法律规定。

2、民警现场处置符合操作规程,受法律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条,公安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三条,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置:(一)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口头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安民警身份、目前所处位置、采取处置措施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情况、联系方式;异地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同时向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口头报告;(二)迅速对受伤人员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并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急救中心进行抢救;(三)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和物证、书证,防止证据灭失。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接到人员伤亡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一)视情指派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进行现场勘查等工作。对杀人、放火、爆炸等严重犯罪的现场或者已经造成人群聚集的现场,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进行指挥;(二)及时对受伤人员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三)对于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四)将伤亡人员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并做好善后工作;(五)根据需要准备新闻口径,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我局民警接群众举报,依法组织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参赌人员张守飞为逃避查处,自己在民警进入大成茶楼006包厢前从卫生间爬出,至窗外后从高处坠楼死亡。公安机关发现人员伤亡后,立即向市局汇报,积极组织力量开展搜救。在发现坠楼人员后,迅速联系120、消防救援力量等相关单位急救,同时开展现场保护、现场勘查以及查找证人、固定证据等工作,及时通知市检察院。在查清死者身份之后,及时通知其家属,处置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之规定,受法律保护。

3、原告对公安机关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民警现场处置符合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张守飞作为具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其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和违法性,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张守飞为逃避查处自己爬窗坠楼死亡不是因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公安机关不负赔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大成房产公司辩称:

1、茶座经营者未经我方同意自行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且已与我方办理水电、房屋等实际交接手续,并对外正式营业,茶楼早已在实际上完成移转占有,应视为在实际上交付,因此茶座已脱离了我方的管理和控制,对其营业方式、经营内容以及营业区域内发生的纠纷,我方无法也不能进行管理和干涉,我方不存在管理或服务过错,与本案纠纷无关。2、原告诉称与大成房产物业安全不到位有关,事实上因茶座经营者拒绝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也从未缴纳过相关管理费用,茶座经营区域也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其经营区域内的纠纷与大成房产无关。3、死者因涉赌后为逃避处罚而爬出位于11楼高层的建筑,并坠落身亡,其应当承担责任。4、我方与其他几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五原告分别作为张守飞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赔偿,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五原告认为张守飞不是坠楼身亡,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且从公安机关对蒋莉钧、陆嘉伟等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分析,涉赌人员张守飞、陶方权、蒋莉钧等人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自己从张家港市杨舍镇大成广场11楼大成茶楼006包厢内卫生间爬出,再结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可以认定,张守飞爬出卫生间后不慎坠楼而意外死亡。张守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从高楼卫生间爬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但其仍然放任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守飞爬出卫生间发生坠楼是受其他人的怂恿或胁迫所致,因此,张守飞的死亡系其自身过错所致,不应由大成茶座、公安局、大成房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小余虽犯开设赌场罪,但该行为的违法性在与侵犯了相关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社会管理秩序,该行为与张守飞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五、裁判结果 

综上,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伟、张某甲、张某乙、张道成、石道芳的诉讼请求。 




作者简介:安勇,本所实习律师。80后,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曾在某侦查机关工作多年,办理治安、刑事案件近千件,现从事律师职业。